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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買香腸以“三無產(chǎn)品”索賠被駁回法院的判決合情合理 發(fā)生了什么
【男子買香腸以“三無產(chǎn)品”索賠被駁回,法院的判決合情合理】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!
春節(jié)臨近,灌香腸又到了大量上市的時候,手工制作的香腸算不算“三無產(chǎn)品”,如遇消費者索賠該怎么維權?2023年2月,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(qū)人民法院發(fā)布了一起相關案例,顧客一次購買180斤手工香腸,然后又以“三無產(chǎn)品”為由向法院起訴,要求“退一賠十”,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駁回了訴訟請求。1月24日,該案件的承辦法官就該案的核心爭議點和判決的典型意義,作了進一步解讀。(據(jù)1月25日極目新聞)
據(jù)報道,2021年12月,武漢市硚口區(qū)一家長期經(jīng)營灌裝香腸生意的胡女士收到一份訂單——程先生要求胡女士一次性為他提供手工香腸30份,共180斤。程先生還來到胡女士店面,全程觀摩手工制作香腸的過程,有的環(huán)節(jié)還用手機拍照、錄像。香腸制作完成后,程先生還特別提醒要真空包裝。
按程先生要求,胡女士對香腸制品進行簡單包裝,在外包裝上標明產(chǎn)品名,并標注儲藏方式、保質期、制作公司名稱、地址、聯(lián)系方式等內容,胡女士還在香腸外包裝上印了店鋪注冊的商標。
武漢冬季常見的臘貨(圖源:極目新聞)
程先生支付了7100元香腸款。但兩天后,程某再次來到店里稱,真空包裝的香腸沒有貼生產(chǎn)許可證號,屬于“三無”產(chǎn)品,要求2萬元賠償。當月15日,程某向工商部門投訴,未獲支持。
2022年6月,程某又到武漢市硚口區(qū)人民法院起訴,以消費者權益受損為由,要求退還貨款7340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73400元。
看到這里,事情估計就讓人明白了幾分,這個顧客不像普通的消費者,應該是“有備而來”,因為日常生活中,居民購買香腸食用時,不會這么較真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香腸現(xiàn)場制售未納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(chǎn)加工的食品品種,胡女士辦理了食品經(jīng)營許可證,已盡到合法經(jīng)營義務。程先生明知香腸的生產(chǎn)日期,也無證據(jù)證明香腸存在實質上的食品安全問題,購買的香腸僅存在標簽上的瑕疵。最終,法院作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。
這個判決符合常人的認知,也顯得合情合理。灌香腸類加工比較常見,生產(chǎn)過程也不復雜,消費者一般不會在意加工者有無資質,能按口味方面的要求加工好就行。該批香腸是當著顧客的面加工的,如果有疑問,應該是當場指出,事后以沒有貼生產(chǎn)許可證號為由提出索賠,似乎說不過去。
類似索賠并不罕見,2021年,四川廣安市岳池縣的一位攤主在網(wǎng)上銷售自己家做的香腸時,被一位顧客購買后提出10倍索賠。2022年,該案一審判決,駁回原告的10倍索賠請求。法院認為,被告銷售的香腸為散裝食品,沒有標注相關信息,但本案證據(jù)不能證明涉案的香腸存在質量問題,因此屬于標簽瑕疵,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。
一位攤主在勝訴后的感慨(圖源:紅星新聞)
兩起案例的判決理由一致,均認為標簽瑕疵不影響消費者的識別。一般來說,家庭式作坊的包裝比較簡單,并沒有達到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規(guī)定的需要10倍賠償?shù)臈l件,所以,不能抓住標簽瑕疵的“把柄”來索賠。
據(jù)介紹,食品經(jīng)營者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為兩個:一是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;二是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銷售。如果銷售的食品并不涉及這兩個方面的問題,相關索賠就站不住腳。
法院的判決表明,消費者維權應該是合理有度,不可濫用懲罰性賠償規(guī)定,如果屬于存心“找茬”,就得不到支持。法官在判決時,也會注重公平合理的原則,以避免陷入機械司法的窠臼。符合公道人心的判決,也能真正彰顯法律的威嚴,讓法律更好地“懲惡揚善”,以維護公平正義,而不是給投機取巧者以可乘之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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